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4665号之一
原告长垣县瑞晨齿轮厂诉被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山东天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基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江苏亚辉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宗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鑫佳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天朔商贸有限公司、灵石县灵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沛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长垣县瑞晨齿轮厂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瑞晨齿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县瑞晨齿轮厂撤回对沛县天朔商贸有限公司、沛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