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8511号之二
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3805148R。
法定代表人:于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彤、林迎,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洪路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7337507W。
法定代表人:和法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基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邹城市东基新热力管道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岚济路3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741729571。
法定代表人:孙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20240。
法定代表人:郭宗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亚辉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康乐大厦4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P88D42R。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滕州市金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宗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33439656XR
法定代表人:崔凯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鑫佳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51750132。
法定代表人:王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灵石县灵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玉成石村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X02788575J。
法定代表人:段学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英武乡小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91342550。
法定代表人:黄坤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翠峰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696678492H
法定代表人:窦红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翠峰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23420893。
法定代表人:窦红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中凯广场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399917629X。
法定代表人:窦红平,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基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江苏亚辉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宗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鑫佳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灵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衍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