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53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果都镇洪路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7337507W。
法定代表人:和法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