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5292号之一
原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果都镇洪路庄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7337507W。
法定代表人:和法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迎,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
被告:陈瑞,女,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瑞的起诉。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