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8852号
原告: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97337507W。
法定代理人:和法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市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2022年12月16日,原告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元,由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