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人民政府与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1024号
原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人民政府,住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洛路与三元路交叉口。
负责人:马国强,党委副书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幼平,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乐,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青城路8号。
原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