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宜阳县鑫农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27民初2206号
原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青城路**号。注册号4103922100000682(2-3)。
法定代表人:吴宏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军,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阳县鑫农烟叶种植专业合作。住所地,宜阳县张午镇石门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327MA3X5GHM14。
法定代表人:赵海强,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171630728F。
负责人:雷红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遵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达成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鑫农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鑫农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鑫农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阳县鑫农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3732.5元,由原告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高峰
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
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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