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596号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苑路**。
负责人:王合伟,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洛阳西格马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辛店镇三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森安。
被申请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青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周森安,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郭春慧,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高红振,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西格马炉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周森安、郭春慧、***、高红振名下银行存款4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西格马炉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周森安、郭春慧、***、高红振名下银行存款4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喜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