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
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
豫03民终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
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
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23045元(暂计)。因义
务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义务,权利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
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发出
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
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
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
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
款、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
三、2022年3月29日,本院委托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
院对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进
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四、2022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
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
2022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五、2022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豫0391司惩
156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
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23045元及相关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
元,本案执行费854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
执行程序中,本院穷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
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
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
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