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 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 豫03民终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 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 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欠款623045元(暂计)。因义 务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义务,权利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 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发出 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 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 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 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 款、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 三、2022年3月29日,本院委托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 院对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进 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四、2022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 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 2022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五、2022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2)豫0391司惩 156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 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23045元及相关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 元,本案执行费854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 执行程序中,本院穷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 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 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 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 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