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异6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 第三人:欧阳** 本院在执行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电气公司)与吉安市和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易通电气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欧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7月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易通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欧阳**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1.202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和信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欧阳**。***在申请执行后立刻变更法定代表人,明显是想逃避法律制裁。***的股份没有变更,且是夫妻共同持股公司,其仍处于实际控制地位。另外,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欧阳**是其丈夫欧阳**的父亲,应该是高龄老人,没有实际执行能力,只是“挂名”,变更的目的仅是规避执行。由此申请人认为,***属于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应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股东***和欧阳**系夫妻关系,分别占比50%,应视为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和信贸易公司、第三人***、欧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参加听证会。 本院**,易通电气公司与和信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21)豫039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被告和信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易通电气公司支付货款614500元。”和信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3民终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3月3日,易通电气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22)豫0391执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和信贸易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和信贸易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分别占股50%。2021年12月1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欧阳**,分别占股50%。2022年3月2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欧阳**。截止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阳**,股东为***、欧阳**。 再**,***与欧阳**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7月28日在安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循事由法定原则。申请人易通电气公司以第三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欧阳**系夫妻关系应视为一人公司为由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该事由均不属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易通电气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洛阳易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淑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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