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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2民初6812号
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迅,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98号三楼。
破产重整管理人: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水澄大厦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曾挺健,董事长。
被告:浙江浙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水澄大厦1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浙江浙电置业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与浙江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复兴4号地块住宅项目一期工程”及住宅钢结构工程、住宅屋顶钢结构铝板装饰工程、“复兴4号地块住宅项目二期工程及一期幼儿园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工程款。但原告拟起诉时发现浙江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已被注销,但原告却从未收到过债权申报通知。而三被告系浙江电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未能严格履行清算责任,应当对欠付工程款承担偿付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宏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目前该案尚未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