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5执保11号之一
申请人:**昇邦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40739834。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6389X6。
法定代表人:冯景文,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昇邦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黔0325民初80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经查,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交二公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44×××81账户中的存款9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联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