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陕0113民督5号
申请人:陕西***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瞿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信息安全有限公司称,由于被申请人所承建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中心暨陕西省XX中心改造工程”工期较紧,于是请求申请人先供应设备,后补签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设备,后经申请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后达到了项目要求。申请人提供了设备的报验资料并配合被申请人进行验收工作,后该项目于2021年4月29日经建设方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出具《陕西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暨陕西省XX中心改造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其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补签了《网络安全及辅材采购合同》,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价款16565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价款1656580元。
申请费6570元,由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一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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