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8470号
原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2000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6389X6。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254B。
法定代表人:**远,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复起诉,原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智西安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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