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6174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诉被告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局铁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交二公局铁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73785.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并签订合同,经被告确认,G569**公路项目中被告有173785.47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上述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交二公局铁建公司辩称,一、对于欠付货款金额无异议;二、被告公司未付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原告应将所供货物在另一个合同中维修好再行向被告公司主张货款;三、原告所主张欠款金额20725.5元尚未截至付款期限。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原告深圳***公司(乙方)与被告中交二公局铁建公司(甲方)就XX线XX公路XX**视器拼接屏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价税合价799999.93元。第五条3、甲方每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下一个月的材料月度需求数量计划和产品交付时间计划,乙方应按该计划提供的需求数量和产品交付时间将材料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在材料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前2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第八条1、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月25日核对供货数量,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结算手续,中间结算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2、付款方式:⑴现金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银行转账。⑵付款时,第一批物资材料到货后,甲方支付乙方该批物资材料50%的货款,后续每次供货均支付供货部分的80%,最终供货完毕后,按照结算数量支付至总货款的95%,保留当期应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本项目材料使用结束后24月内再进行结算支付,但质量责任以相关产品责任期限为准。所有应付款项,应直接付至本合同后附供方银行账户,不得向供方经办人支付或供方非书面委托付款账户上支付。3、如发生业主计量支付滞后导致甲方延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利息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续供货,原告向被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遂后,原告深圳***公司(乙方)与被告中交二公局铁建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WS-BX-2017-031《监视器拼接屏采购合同》,现因外界环境影响,剩余工程无需施工原因,原合同已不适宜继续执行,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原合同,双方提前终止原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即告终止,原合同中采购的材料按原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未采购的材料双方均不再继续履行,已采购材料价税合价414511.02元。第二条:保证金1、原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有关条款继续有效,乙方同意由甲方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证金的退还事宜。第三条:其他约定3、原合同剩余全部款项共173785.47元,甲方在2021年3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支付给乙方。4、本协议双方应共同恪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额(3%-5%)的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对于拖欠原告货款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庭调查,足以认定原、被告形成供货关系及被告承认下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中交二公局铁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终止协议》支付原告材料款,构成违约。另外,关于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应在本项目材料使用结束后24月内支付,因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早在2018年12月13日,现质量保质期已到,故原告主张被告《合同终止协议》支付下欠材料款173785.47元(含质量保证金)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中交二公局铁建公司辩称因双方其他合同问题拒绝支付本合同材料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款173785.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计1888元,由被告中交二公局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 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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