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45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三盛颐景园6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BP1GH15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二区1号联东优谷北苑3座309、3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3JL7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担保人:***,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18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6号]的不动产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18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共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6号]的不动产权。
案件申请费2525.9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