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浩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1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浩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佛路97号美嘉广场8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W0T5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二区1号联东优谷北苑3座309、3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3JL7W。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浩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81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186570元(实际冻结0元)、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5590********的银行存款186570元(实际冻结6651.52元)、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银行存款186570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浩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浩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18657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5590********的银行存款18657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银行存款1865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