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4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三盛颐景园6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BP1GH15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二区1号联东优谷北苑3座309、3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3JL7W。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64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401185.94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401185.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