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泉泉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财保127号 申请人:佛山市泉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三水区大塘镇大布沙大兴大道中21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RLJ74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二区1号联东优谷北苑3座309、3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3JL7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佛山市泉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3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座××[证号:粤(2021)佛三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7383.22元。2023年2月16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3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座××[证号:粤(2021)佛三不动产权第0××7号]的不动产权。 案件申请费2556.9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泉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