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723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德
审判员 岳成忠
审判员 王   清   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