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3财保2号
申请人:**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铁,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平,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x银行和x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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