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3民初1469号
原告:***,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告: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
法定代表人:孙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辉,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矿医院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T。
法定代表人:刘凤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彦鹏,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与***、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