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23民初240号
原告:乾安县鸿瑞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立娟。
被告: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高行。
原告乾安县鸿瑞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乾安县鸿瑞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乾安县鸿瑞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乾安县鸿瑞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87.00元,由乾安县鸿瑞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