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全与被上诉人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阳。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全与被上诉人乾安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前由乾安县人民法院做出(2015)乾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全均不服,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缺失,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与*全各5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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