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盈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5224-5251号
再审申请人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等二十八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1454-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二十八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华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等二十八人与华盈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首先,华盈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次,华盈公司直接向***等二十八人发放劳动报酬;再次,华盈公司为***等二十八人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最后,***等二十八人提供的劳动是华盈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认定***等二十八人与华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华盈公司虽主张其与伟华公司成立承揽关系,以及***等二十八人为代某某承包涉案工程后自行聘请的工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在伟华公司成立之前,***等二十八人已在华盈公司的厂房内工作,故华盈公司与伟华公司是否成立承揽关系,亦与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必然关联。因此,华盈公司据此否认其与***等二十八人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至于华盈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借款审批单》及《转账回单》,仅能证明华盈公司与赖发富、代某某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华盈公司与***等二十八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能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故不构成足以推翻本案二审判决的新证据。综上,华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