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7民初27451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被告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侵权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赔偿款。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实际施工者,因施工缺陷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财产损失,根据社区工作站的来访受理事项处理表、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表以及维修费发票等证据,足以认定受损车辆的具体维修费损失为26000元,该损失是经工程方指定的洗车店提供意见后,工程方与车主多次协商无结果的情况下,车主通过保险公司定损并在专业的汽车维修店进行维修而产生的。被告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虽对该金额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理由并不充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车辆因喷漆工程施工缺陷导致的损失为26000元。两名被告不仅应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且应支付原告实际为被告还款次日起的法定孳息,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15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的工人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墙之隔外的人行天桥上喷涂钢立柱油漆时,油漆被风吹到一墙之隔的万科第五园小区内,使得停放在小区停车位内的包括粤B×××**号车在内的众多车辆被喷到油漆。部分车辆在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安排下前往洗车行进行了抛光、精洗等处理,该公司承担了相关费用。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票据,每辆车相关费用在500元左右至10000元左右。案涉车主曾在社区工作站主张其车辆经施工方指定的洗车店鉴定,被告知车辆相关部位已被腐蚀,无法通过抛光去除,只能更换零件或喷漆处理。经社区工作站协调,粤B×××**号车车主在11月10日、12月2日与工程方协商,均未就涉案车辆损失达成一致赔偿意见。12月20日,社区工作站将群众来访上述办理结果告知争议双方。
粤B×××**号车在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19年12月16日,经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粤B×××**号车因需更换零部件的维修费进行损失确认,定损总金额26000元。该车辆在深圳中升沃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进行了维修,实际花费26000元。原告根据车主的申请,依照商业保险合同于2020年1月14日向车主赔付了26000元。车主书面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并授权原告向责任方追偿。
另查,被告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称案涉人行天桥喷漆工程是承包方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给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上述事实,深圳万科第五园物业服务中心出具了相关的书面证明。
一、被告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26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二名被告负担,二名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攀
书记员 钟沐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