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337号
申请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金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186号8幢。
法定代表人:刘湄煌。
原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币1,517,82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币1,517,82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静虹
书 记 员 汪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