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826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9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7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二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北路北门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1556377N。
法定代表人:郭荣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4021。
法定代表人:陈金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阳,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敏,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3YT908。
负责人:曾锦福,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阳,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敏,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帆
人民陪审员 高可斌
人民陪审员 谢守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帅卫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