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826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9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7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二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北路北门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1556377N。
法定代表人:郭荣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4021。
法定代表人:陈金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阳,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敏,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3YT908。
负责人:曾锦福,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阳,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敏,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壹唐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帆
人民陪审员  高可斌
人民陪审员  谢守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帅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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