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31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172-178双号135-141单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177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1,687.6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449.5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