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31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172-178双号135-141单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177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1,687.6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449.5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