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1民初1405号 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地址:新乡县。 经营人:***,女,汉族,1965年3月9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93号10号楼1204号。 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399号****住楼2区1**9层中户。 负责人:*** 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太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县宏伟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