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172-178双号135-141单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亮 审判员  陈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