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9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777弄172-178双号135-141单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亮 审判员  陈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