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713号 申请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9,05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9,05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晶 书 记 员 杨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