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713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