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713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