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仪器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6055号
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留仙三路1号润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愿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文勇,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密,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金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将名称由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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