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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与毕节市公安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初115号

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仙三路**润恒工业区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36251。

法定代表人何愿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文勇,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密,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公安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金海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0009650229A。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市公安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毕节市公安局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节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公安局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毕节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11.00元,减半收取73,105.50元,由原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唐 琳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