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民初4600号
原告:**,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润恒鼎丰产业园2栋2-3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原告**诉被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琼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