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6民初123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振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盖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