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3012号
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任风镇丰盛街35号小微企业园院内2排4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