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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3012号 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任风镇丰盛街35号小微企业园院内2排4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女,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济南名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