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

3439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3439号
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魏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礼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银集镇淮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荣。
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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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钱晓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