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225号
原告: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银集镇淮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福民,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上店镇经九路西30米。
负责人:王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汝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