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民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五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江苏金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审第三人:许修峰,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湖县银涂镇淮建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崔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修峰、江苏新金菱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83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月娥
审判员  刘群英
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单银银
书记员  孙平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