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7985号
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由原告上海沃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产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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