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鲁0282民催9号
申请人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180341、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燕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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