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38196号
原告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公司)与被告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云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互相印证,证明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对账单》及《付款计划》上盖章确认其欠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时间,亦应按时付款。现被告未付余款,除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外,应依约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如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数额已远超合同总金额的10%,故原告主张的4.9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供货合同》及附件、发货确认单、《凌云售后服务单》、发票、《对账单》、《付款计划》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向原告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万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向原告凌云光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