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1569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委会过海场。
法定代表人:邓娟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球,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莹,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科达水利电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维滔。
原告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科达水利电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37.74元,减半收取计4018.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65.92元合共6784.80元,由原告台山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卫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伍慧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