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达水利电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1民初1487号
原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原告:***,女,1957年2月26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被告:台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门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豪,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威,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科达水利电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陈家祠道****楼iv>
法定代表人:李维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豪,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广东省科达水利电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水利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被告台山水利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豪、被告科达水利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民和梁永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和科达水利工程公司按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赔偿,3000元/亩,4亩合计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和科达水利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夫妻二人2012年在水步镇××村委××村租种了9.7亩耕地,租金600元/亩,共计5820元。2020年8月12日下了一场大雨,因施工方(即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在实施台山市公益水治理工程(水步段)中围堰,造成耕地、农作物不同程度受浸。当天18点20分左右,**和***的4亩豆角田(已长出四片真叶)全部浸没,第二天(即8月13日)全部枯萎。**和***直至水浸前已投资2470元(种子、农药),已投工21天,全额4200元,两项合计6670元。**和***认为豆角田被水浸耽误了种植计划,增加了成本和工作量,增加了对死去作物清理、消毒的工作,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和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应按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合计需赔偿12000元。
台山水利管理中心答辩意见如下:一、台山水利管理中心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台山水利管理中心与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科达水利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5日签订《台山市公益水(水步段)治理工程及公益水(大江段)治理工程两宗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其中包括涉案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第4.1.7条的规定,如承包人施工影响他人权利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起诉主张赔偿其12000元,但未能提供明确的计算标准和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答辩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二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应驳回**、***的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科达水利工程公司辩称,一、2021年8月12日出现水浸现象,根本原因是香蕉种植户陈国文无理阻挠钩机开挖泄流而导致。**、***作为事发时在场人,明知陈国文才是导致水浸的过错方,却向科达水利工程公司索赔,属隐瞒案件基本事实,对科达水利工程公司极不公平。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已尽到谨慎负责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答辩人是河道治理工程的承包方,因施工需要将材料和机械设备运送至施工地点,因没有任何现成施工道路可以到达治理河道的右岸,因此施工必须在该河段填筑临时施工便道,以满足运送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需要。临时施工便道底部根据河水日常流量埋设导流涵管,满足该片区域农田正常雨水的过流。同时,答辩人也准备了出现特殊恶劣天气(下大暴雨等)的应急措施,如出现河道涵管不能满足泄流的情况,用钩机将河道上的临时施工便道开挖泄流,保证河道通畅。2.2020年8月份台山市降雨量416.0毫米,较常年偏多2-3成;9月份降雨量313.8毫米,较常年偏多3成。在施工过程中,2020年8月1日(日雨量58.9毫米)、2020年8月12日(日雨量66.8毫米)、2020年9月12日(日雨量64.6毫米)均出现暴雨(台山市气象台数据)。答辩人的驻场工作人员在监察到水位升至接近田埂顶部时,便会立即安排钩机开挖临时施工便道进行泄流,因此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l2日均没有出现农田受浸的现象。但在2020年8月12日,答辩人的驻场工作人员冯迎章在监察到水位升至接近田埂顶部时,立即指挥钩机开挖临时施工便道进行泄流,但香蕉种植户陈国文现场阻挠钩机开挖,提出要赔偿15万元的无理要求才能开挖,导致水位不断上升。因情况危急,水步镇政府农办许炳照主任、台山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容楚伦在现场处理,但陈国文一直坚持要给钱才能开挖,因一直沟通无果,现场情况已愈加危急,答辩人于下午17时20分左右主动向110报警,上游菜田(包括被答辩人)也到场交涉,在现场了解到菜田水浸的原因是陈国文阻挠开挖泄流后,菜田农户也与陈国文产生争执。但陈国文仍一意孤行,坚持给钱才让开挖,导致持续水浸。警察在17时50分到达现场,也协调至20时10分才开挖泄流。因此,如造成菜田水浸,直接原因是陈国文阻扰开挖泄流,应由陈国文承担全部责任。3.根据已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粤0781民初1486号案,该案原告黄立荣、马建明也主张因2020年8月12日水浸向答辩人索赔,但根据该案原告黄立荣、马建明的起诉状第二页1-5行:“……,原告和其他种植农户要求施工方及时挖除临时通道时,得知另有一位香蕉种植户与施工方因2020年8月12日前曾几次水浸问题发生纠纷,香蕉种植户要求施工方对水浸问题立即解决为由拖延挖除临时通道。水步镇农办工作人员到现场与香蕉种植户展开调解工作,……”;台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粤0781民初1485号案,该案原告黄金英、蒙文豪也主张因2020年8月12日水浸向答辩人索赔,但根据该案原告黄金英、蒙文豪的起诉状第一页、第二页:“……,当日现场看见水步镇工作人员正与种植香蕉农户交谈挖除临时通道的条件,蕉农要求施工方立即解决2020年8月12日前曾几次因施工造成水浸香蕉田的损失,……。原告多次向政府农办人员报告农作物水浸时间过长会导致很严重后果,均被劝先回家,……”。以上内容足以证明当日在场人均知道是陈国文存在无理阻扰开挖泄流的行为,陈国文才是导致水浸的过错方,如造成损失,于法于理均应向陈国文索赔。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未有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存在其所主张的12000元损失。1.被答辩人的菜田,相比陈国文的蕉田,菜田的地势较高,是否存在水浸问题,应由被答辩人承担充分举证责任;2.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并非法定票据,也不未能证明存在其所主张的12000元损失。综上,被答辩人主张因水浸导致其损失,因菜田地势较高,应举证证明其菜田存在水浸情况。即使存在水浸情况,导致水浸的根本原因是陈国文存在阻扰开挖泄洪的重大过错,因此应由陈国文作为过错方承担全部承担。答辩人绝非推卸责任,但如非我方过错导致的,于法于理也不应承担。答辩人尊重事实和法律,坚信司法公平,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是为公允。
**、***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和***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据2.台山市水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据3.《成本明细清单》;证据4.《收据》、《收款收据》;证据5.相片。科达水利工程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仅能证明豆角田枯萎,但不能证明枯萎的原因;证据3是**、***自行制作,不予认定;证据4存在造假的嫌疑;证据5没有拍照日期,无法确认水浸的具体时间。台山水利管理中心的质证意见与科达水利工程公司一致。
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台山市公益水(水步段)》治理工程及公益水(大江段)治理工程两宗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拟证明台山水利管理中心是发包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台山水利管理中心是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台山市公益水(水步段)》治理工程及公益水(大江段)治理工程两宗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证据2.临时施工便道示意图、现场照片2张;证据3.蕉地和菜地地势高程图;证据4.台山市气象台《气象证明》;证据5.原告起诉状、台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粤0781民初1485号案起诉状。**、***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与之前意见一致;证据2无法看清蕉田和豆角田的高低;证据3显示豆角田比蕉田高一点;证据4无异议;证据5中的另案两原告的菜地与豆角田相差一条河,相距一条河;菜地在豆角田的北面。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提交的《成本明细清单》是其自行制作,本院不予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5日,台山水利管理中心与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科达水利工程公司签订《台山市公益水(水步段)》治理工程及公益水(大江段)治理工程两宗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台山水利管理中心将台山市公益水(水步段)治理工程及公益水(大江段)治理工程两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名称)发包给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科达水利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其后,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在对水步段的河道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因需要把工程材料运输到河道的对岸,遂将河道部分的河段进行填筑搭建成施工通行便道,并在便道的底部下端放置两根引流管,用于河道水流的日常排放。同时,为应对暴雨天气导致水流排放不畅的问题,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安排钩机在河道旁以便及时挖开便道进行泄流。
**、***在台山市承包9.7亩农田用于种植农作物,其中4亩农田于2020年7月期间种植了豆角。2020年8月12日,涉案河道因遭遇大暴雨天气导致泄流不足,引致水位上涨,附近农田有水浸现象但不严重。当天下午4时,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准备使用钩机开挖施工便道以便于泄流排水,但案外人陈国文(香蕉种植户)当场阻挠,提出要求科达水利工程公司赔偿后才准许开挖便道。当时台山市水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组织双方调解,但陈国文仍要挟、阻挠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开挖便道。其后,科达水利工程公司于当天下午5时左右报案,经派出所工作人员协调仍无法处理。直至当天下午8时左右,经多方协调后,陈国文未再继续阻挠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开挖便道,涉案便道挖开后,水浸问题才逐渐解决。在此过程中,**、***种植的4亩豆角田已被河水浸泡过,经台山市水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于2020年8月13日和21日现场勘查后确认上述豆角已全面枯萎。其后,涉案4亩农田中的豆角已被处理完毕,**、***十日后在该农田上重新种植了豆角。
另查明,台山市气象台出具《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天气实况》,证明2020年8月1日(日雨量58.9毫米)、8月12日(日雨量66.8毫米)及9月12日(日雨量64.6毫米)均出现暴雨天气。庭审中,**、***确认除了2020年8月12日出现严重的水浸问题外,其余时间并未出现豆角田被水浸的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虽然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因施工需要在河道的部分河段填筑搭建通行便道,但该公司已在便道的底部放置引流管解决日常排水需要,同时为应对暴雨天气,该公司亦设置了应急预案。庭审中,**、***确认除了2020年8月12日出现过严重的水浸泡问题外,其余时间并未出现同样严重状况。由此可见,科达水利工程公司搭建通行便道的行为与豆角田被水浸的损害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在事故发生当日,面对暴雨情况,科达水利工程公司已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执行该方案受阻的情况下,也能够积极配合政府以及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为此,本院认为科达水利工程公司搭建通行便道的行为以及处理涉案事故的全过程并不存在过错,对于**、***要求科达水利工程公司赔偿其损失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同理,台山水利管理中心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对于涉案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提出在此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雄民
人民陪审员  伍 玲
人民陪审员  陈锡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代梦颖
书 记 员  余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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