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保965号
申请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8673元。
二、冻结担保人金证联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