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4财保153号
申请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赵剑,总裁。
被申请人***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南路92号。
申请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673元。2017年12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金证联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6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学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