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法定代表人:赵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秋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掌亿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博崴,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掌亿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亿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龙博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联龙博通公司与掌亿游公司系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事项为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联龙博通公司运营掌上银行在线购物频道“E购天街”项目,联龙博通公司再将该项目授权掌亿游公司运营,双方合同项目实际的履行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且本案争议的“E购天街”项目也是由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查明本案事实,有可能会追加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据此,联龙博通公司认为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移送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更有助于便利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掌亿游公司对于联龙博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掌亿游公司依据《e购天街运营承包合作协议》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联龙博通公司退还承包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联龙博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掌亿游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予支持。联龙博通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 霈
审判员 张昆仑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琪琪
书记员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