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840室。
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8)鄂0303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382648.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7年3月1日起,以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每月2%标准承担利息,直至382648.55元款项付清为止);二、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案件受理费3520元,保全费3020元,及执行费800元。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303执8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阳